XII. 「若有人聽到獨生子被釘十字架,便說祂的神性經歷了腐朽、受苦性、變動、減損或死亡:願他受咒詛。」
49. 受苦性與受苦是什麼。子曾向先祖顯現。——明確指出,為什麼道儘管成了肉身,卻沒有轉變為肉身。因為當這些受苦的種類影響肉身的軟弱時,道神成了肉身,卻不能[註:(h) 巴德本作「祂自己可變」。後來刪除了「祂自己」,僅保留「可變」。我們根據抄本與米拉本恢復了「從自身」,即就祂的本性而言,儘管祂承擔了肉身,但不能否認祂是可變的。] 因受苦而從自身變動。因為受苦與變動並非一回事:因為任何種類的受苦都會透過感覺、痛苦、[註:(i) 刊印本在此處加上「忍耐」:這在所有抄本中皆缺。] 忍耐而改變肉身。然而,那成了肉身的道,儘管祂將自己置於受苦之下;卻沒有因受苦的受苦性而變動。因為祂[註:(j) 抄本如此。但刊印本作:祂確實能受苦,但不能成為有受苦性的。] 能受苦,卻不能成為有受苦性的:因為受苦性是對軟弱本性的標誌;而受苦則是對所加諸之事的承受:[註:(k) 通行本作「因此因為」;稍後作「受苦的物質」,而非「受苦」。抄本中「這些」更好:即因為道神成了肉身,這些所加諸之事在祂裡面有了受苦的物質,祂因其影響而被宣講為受苦;但祂擁有這些卻沒有受苦性的軟弱,因為祂同樣是不變的神。希拉流在此處的意思與他在《詩篇註釋》第9條中用其他詞所說的無異:獨生神裡面沒有自然的軟弱,而是承擔的,又在第18條中說:我們裡面的一切軟弱,在祂裡面都不是自然的,而是承擔的:這等同於說:軟弱之所以進入道的位格,是因為承擔了與祂本體聯合的肉身,以至於不影響道本身的本性。因為你稱影響本性的為受苦性;而歸於位格的則為受苦。但受苦並不歸於道,除非是因為它影響了祂所承擔的肉身;正如祂剛才所教導的,任何種類的受苦都會透過感覺、痛苦、忍耐改變一切肉身(甚至不排除基督的肉身):因此祂並不認為基督在肉身方面對痛苦免疫。當然,此處顯然祂為道本身維護了這一特權。] 因為祂是不變的神。因此,即使在受苦中,本性依然不變;因為祂是從 impassibilis(無痛苦)的本體所生,對祂的創造者而言是無差別的。
XIII. 「若有人說『我們要造人』(創一26)不是父對子說的,而是神對祂自己說的:願他受咒詛。」
XIV. 「若有人說向亞伯拉罕顯現的(創十八1)不是子,而是不可生的神或祂的一部分:願他受咒詛。」
XV. 「若有人說與雅各摔跤的(創三十二26)不是子,而是不可生的神或祂的一部分:願他受咒詛。」
XVI. 「若有人說『耶和華將硫磺與火……從耶和華那裡降下』(創十九24),不是指子與父,而是說祂自己從自己降下:願他受咒詛。因為是主子從主父降下。」
50. Photinus 的觀點。——因為 Photinus(當時正是針對他而聚集)否認這些,所以必須將其寫入信仰:以免有人膽敢不宣講子在童貞女之子前就已存在,並將所有屬於神之子的上述內容,以異端瘋狂的乖謬,強加給不可生的神;並在將這些歸於父時,否認了子的本體。因為這些已經是絕對的,不需要我們解釋。
XVII. 「若有人稱主與主[註:(b) 伊拉斯謨與米拉本與巴德本讀作:若有人不理解主與神為父與子,因為稱主與神為兩位神,則受咒詛。萊比錫與巴黎本:若有人不理解主與主為父與子,因為稱主與主為兩位神,則受咒詛。抄本更為一致。] 父與子(因為主從主[補:降下])為兩位神:願他受咒詛。因為我們並非將子與父等同或比較,而是理解祂是從屬的。祂並非沒有父的旨意降下到所多瑪;也不是從自己降下,而是從主,即藉著父的權柄;祂也不是自己坐在右邊,而是聽見父說:『你坐在我的右邊』(詩一○九1)。」[註:(c) 抄本如此。但刊印本作:且對於那被生者與生者而言,不能是無差別的:因為無差別的本性只有一個名稱。希拉流在此處補充,以解釋他在何種程度上理解子不應與父等同,這在《詩篇138篇註釋》第17條中得到了闡明:因為父大於子:在出生上,而非在種類上。因為祂是子,且從祂而出:儘管父職的專有屬性不同,但本性並無不同。因為從神所生的神,在本體上與生者並無不同。因此,祂不能與那從祂而出者等同。在這些內容中,祂承認子在祂從祂而出這一點上從屬於父,且在祂並非從自己而出這一點上不能與祂比較,同時堅定地主張本體、本性與實體的合一。因此,某位無名的加爾文主義者被證明是不公正且懷有惡意的,他不僅因為此處,也因為第三條教規的適當解釋,而將其從大公信徒的名單中剔除:他之所以更加不公正,是因為虔誠的主教立即提醒說,在會議的言論中確實存在一些疑點,但從上下文可以排除;但古人的著作中充滿了這些表達方式,因此在某些人看來,他們被錯誤地認為對三位一體的奧秘理解不足。我們舉一個查士丁《與特里風對話錄》中關於同一創世記經文的例子,他如此說:先知的話語指出數目上有兩位,一位在地上,他說他降下來是為了察看所多瑪的呼聲,另一位在天上,祂也是在地上顯現之主的主,作為祂的父、神與創造者,使祂成為有能力的主與神。]
51. 這項定義已免於嫌疑。子在何種意義上不與父相等,而本質的平等依然存在。——無論是前文還是後文,若在這些言論中似乎有任何嫌疑,都已徹底排除,以免在主與主之間宣講出極不相同的神性之差異。在這一點上,祂不被比較,是因為稱有兩位神是不敬虔的:然而,子並非因為不被比較或不被視為相等,就不被視為與父同等,以免祂不被相信是神本身。因為既然否認基督是神就是受咒詛的,那麼稱呼兩位神就不可能被視為褻瀆,以免基督被宣講為神;因為透過自然本質的屬性,神之所以為獨一的神,是因為獨生子神是從那不可生、獨一的神父所生,祂作為神的存在並非來自他處,而是來自神:且那被生者與那生祂者在不可區分的本質上,不可能沒有那不可區分之自然的一名。確實,子在這一點上最不與父比較,也不與父同等,即祂透過順服的委身而處於從屬地位,即主從主那裡降雨,以免祂像波提紐(Photinus)或撒伯流(Sabellius)所主張的那樣,是從自己那裡降雨,如同主從主那裡降雨;即祂坐在神的右邊,當祂被告知要坐下時;即祂被差遣,祂領受,祂在一切事上順從那差遣祂者的旨意。但敬虔的從屬並非本質的減損,宗教的職分也不會使本質變得低劣:因為透過那既是不可生的父神,又是神的獨生子神,神卻是獨一的這一事實,子的從屬與尊榮都得到了教導。(d)當祂連那「子」的名號都順服時,這名號雖然屬於父神,卻因本質而成為祂的名。祂擁有這名,但這名是屬於那作為祂父者的,祂在順服與名號上都從屬於父;因此,這種從屬證明了自然且不可區分之本質的屬性。
494 XVIII. 「若有人說父與子是同一位格:願他受咒詛。」